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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6-22  浏览次数:1647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赣建招〔20046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公正、客观评标、定标,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以及对评标专家实施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评标专家库,由各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评标专家库是依法向工程施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工程相应专业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选。评标专家库应当满足各类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需要。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实施全省评标专家的考核、培训工作;

    (三)认定评标专家资格;

    (四)建立全省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名册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监督省管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六)依法纠正和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名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培训、定期考核、推荐本地区评标专家;

    (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名册的动态管理;

    (四)监督所管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五)依法纠正和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根据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的专业需求,全省工程施工评标专家库含括建筑、装修装饰(含建筑幕墙)、设备安装(含水、电、暖通、消防、机电设备、电梯)、钢结构、园林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六大专项工程施工的技术、经济类专家人员。

    依据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实际需要,我省工程施工评标专家库分省直评标专家库和各设区市分库,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批准可设立分库。

    省直评标专家库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中选择组建,并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或开发区管委会)评标专家分库由各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选择组建,并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人员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并协助招投标监督机构做好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获得中级职称满五年并获得国家级执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或者获得中级技术职称满八年;

    (三)熟悉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工程的技术、经济标准和规范;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男在70周岁、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八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评标专家资格须由本人填写《江西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设区市和省招投标办初审、培训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认评标专家资格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国家机关公务员、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工程建设施工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三)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评标、定标全过程保守秘密;

    (五)工作单位、通迅联络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评标专家名册管理机关;

    (六)及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评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招标开标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评委,原则上也应具有招标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在招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所需的技术、经济评标专家,应在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于开标前的24小时内,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同时将评标专家名单报分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在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特殊专业工程评标专家需要时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县(市)大、中型工程评标专家应当在设区市评标专家分库内随机确定。

    招标人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应当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补抽评标专家: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回避:

    (一)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应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评标专家评审劳务费。评标专家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二十条 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制止、纠正并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招标监督机构可以按程序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评标专家被通知后,一年内有三次无故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情节严重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评标专家,退出评标专家名册,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录入评标专家名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授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6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