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中共江西农业大学委员会党的问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0-07-17  浏览次数:1301

中共江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党的问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强化学校党的问责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的实行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委负责对在学校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做出问责决定。

本细则所指问责对象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委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问责应当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在推进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无意过失或错误,同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纪党规,违反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过程中,或者在处置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中履职尽责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学校和师生员工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群众观点、民主监督意识和党性观念淡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够坚决,措施不够有力,损害党的形象的;

(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贯彻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意识形态工作管理不力,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纠正和处置,造成广泛传播的;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精神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忽视和弱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师德师风建设等,导致作风建设流于形式,教风、学风问题突出,师生反映强烈的;

(七)在干部教育培养过程中,存在不管不问,培养储备要求不具体、随意性大,导致干部不思进取,群众反映强烈的;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经常性分析研究部署、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主动抓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及时,致使问题扩大蔓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当好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表率,未按时、如实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纠正,未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不廉洁问题甚至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对失职失责行为查处不力,不按规定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问题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工作,未落实“一案双查”,致使问责工作受到影响,应当问责而未及时问责,或问责不到位、问责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工作中,不结合基层实际,全局意识和主动担当缺失,不作为及乱作为;或者用错误的方法纠正错误,教条执行有关规定,造成师生员工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形象的;

(十二)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九条 问责方式的确定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纪党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或者免予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在制定或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于问责的其他情节。

第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等问题上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纪律审查、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责线索,由学校纪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由党委组织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对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出现失职失责行为需要问责的,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由学校纪委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学校党委根据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五)学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在十五日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学校党委;

(六)被问责的党组织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需向学校党委作出书面检讨,并在所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七)学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八)问责调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下,经问责调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应听取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情况,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需制作《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由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草拟。

《决定书》需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决定书》需送达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需将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

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需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强化警示教育,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根据需要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责成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涉及行政问责情形的按《江西农业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赣农大党〔2014〕3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