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条例》看党内监督的政治性

发布时间:2016-12-13  浏览次数:308


从《条例》看党内监督的政治性
理轩 礼之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系统明确党内监督目的、依据、原则、主体、对象、内容和方式,为推进思想建党、制度治党,标本兼治、依规治党,加强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学习贯彻《条例》,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党内监督的政治性,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政治要求,查找政治偏差,使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深刻回答“为什么监督”问题
《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目的和任务彰显了政治高度
  《条例》总则开宗明义指出,“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这从政治高度回答了“为什么要监督”的问题。
党内监督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政治要求。伟大事业伟大斗争需要坚强有力的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政治优势。党内监督是党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途径,是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主要体现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制定和实施路线方针政策上,体现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对人用好人,树立鲜明价值观和政治导向上。管理和监督都是领导的重要内容,如果缺乏有力有效的党内监督,政治偏差不能及时纠正,党的领导就会落空。实践中,有的党组(党委)管党治党缺乏担当,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到位、不坚决,做选择、打折扣,主业副业倒置,有的党员领导干部遇事不请示报告甚至“妄议中央”,无不弱化甚至严重动摇党的领导。如何确保权力的行使体现党的性质宗旨,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巩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条例》从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高度,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党内监督必须“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具体目标是“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政治纲领这个党和人民的生命线、幸福线得到贯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政治站位,凸显了其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功能。
党内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政治途径。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历史和现实都证明,解决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本要靠强化自我监督。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缺失,其他监督必然失效,全面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尽管党中央早就明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但一个时期以来,管党治党不力已成为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就暴露出一些党员、干部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无视党章党规党纪近乎麻木。巡视发现和公开曝光的一些地方、单位管理混乱、“四风”问题禁而不绝、腐败窝案频出、政治生态恶化,都与管党治党宽松软、党内监督缺失有密切关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党内监督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条例》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构建监督体系;围绕正确行使权力、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和强化制度刚性约束设计监督制度,突出党中央的统一领导、表率作用和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对各责任主体提出明确要求,使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为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破解 “不愿”“不敢”“不会”监督难题
《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政治立场
  不受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铁律。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存在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党内不同程度存在不愿、不敢、不会、不善监督现象,导致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域党内监督缺位。《条例》突出问题导向,从政治立场、政治方法、政治理念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破解自我监督难题。
“监督无禁区”的政治立场有力破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难题。党内监督被高举轻放,存在监督盲区和“灯下黑”现象,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这些都曾是突出问题。十八届党中央坚持正风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200多名高级干部,着力推进巡视和纪检机构派驻全覆盖,打破了种种关于监督禁区的“传言臆想”。《条例》深刻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宣示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政治立场,凸显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政治理念,明确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政治原则。这些要求使党内监督成为实施领导、行使权力的应有之义,促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知责、尽责、负责,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为实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提供了制度保障。
“纪严于法”的政治理念有效破解“不会监督”“不善监督”问题。一些党内监督主体错把法律当作尺子,对破纪行为熟视无睹,导致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的实际情况。为此,《条例》系统总结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要求,把十八大以来的成功经验提炼为条文,其中,第四条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后加上“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完成了党内监督原则和理念从实践到制度的飞跃。在分则部分,针对不同责任主体作出了定期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等规定,要求“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既从政治上对加强党内监督提出明确要求,又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落实这些理念和方法,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综合运用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执纪审查等多种手段,就可以通过纪律管住大多数、惩治极少数,坚决“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促进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明确“谁来监督”“监督谁”问题
《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主体和对象体现了强烈政治担当
  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晰、对象不聚焦,是长期影响和制约党内监督效果的普遍性问题。《条例》针对这些薄弱环节提出了明确措施,从政治责任、政治担当的高度作出了制度安排。
明确党内监督四类主体,强化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有8800多万名党员和440多万个党组织的大党,加强党内监督人人有责,必须依靠全党动手,才能保证监督实效。《条例》第二、三、四、五章依据党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4类监督主体,涵盖了上至党中央下至基层党组织,覆盖了所有党员干部,形成上下联动、层层监督的有效“闭环”,实现了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党内监督主体分散、职责不明等问题,在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澄清了“党内监督只是纪委职责”的认识误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落实《条例》规定,要求各级各类监督主体扛起政治责任,把“重音”放在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上,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自我约束,使权力监督常态化、长效化,营造良好的党内监督氛围。
监督对象突出关键少数,强化政治担当。《条例》第六条旗帜鲜明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执掌重要权力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也是由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发挥示范作用的特殊职责所要求的。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是我们党长期面临的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决清除了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政治野心膨胀的腐败分子,深得党心民心。实践证明,高级干部和“一把手”腐败危害最大,破坏政治生态,带坏党风政风。《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以高级干部为重点,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强调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既有助于发挥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示范带动作用,也释放了职位越高权力越大监督越严的强烈信号,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促进对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
强调党内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政治优势。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特别是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十八大以来巡视监督有效发挥尖兵、利剑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人民群众监督既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永不褪色的重要保证,又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党内外监督相结合,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监督、评价管党治党工作,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中,有利于消除监督死角盲区,保证权力始终为人民服务,跳出历史“兴亡周期律”。《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密切联系群众、推行党务公开、保障举报权利,还专章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并就党内监督与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的关系作出规定。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并规定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贯彻落实《条例》,必须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特别是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构建起科学完备的监督体系。
解决“监督什么”“怎么监督”问题
《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内容和方式体现了鲜明政治要求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条例》对这些实践经验从政治导向、政治实践、政治效果等方面进行总结提炼,为“监督什么”、“怎么监督”提供了有效路径。
监督内容聚焦,突出政治导向。《条例》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任务时,强调要“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作出这样的规定,聚焦了监督内容,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和政治导向作用。比如,《条例》围绕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方面明确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着眼于解决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条例》以“六项纪律”为尺子,把遵守党章党规、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明确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放到重要位置来抓,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监督方式深化,注重政治实践。《条例》结合4类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责,明确规定了日常管理监督、巡视监督、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干预记录等多种监督方式,有的来源于试行条例的成熟做法,有的结合新情况进行了深化。比如,《条例》总结十八届中央巡视实践,首次提出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加强对中央单位巡视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县巡察制度、提高巡视政治站位等很多新要求。及时将这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制度固化,为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利器,是政治实践上升到政治制度的典范。
 整改保障有力,强调政治效果。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解决问题。如果发现问题不解决,监督就会失去意义。《条例》第七章专门对党内监督整改和保障作出规定,分别就分类处置、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作出制度安排,明确要求“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要进行问责处理。对这一部分的充实完善,体现了用监督传导压力、用压力推动制度落实的思路,有利于加快形成党内监督严密体系,压实管党治党责任,确保党内监督政治效果。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的突出特点和独特优势,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学习贯彻《条例》,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突出党内监督的政治性。既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问题在下面,根子在上面”,从下往上找病根,抓住“关键少数”,看住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盯住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扭住主体责任“牛鼻子”,促进管党治党“严实硬”;又要把握政治要求,着眼于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突出理想信念宗旨的坚定性、实施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性、用干部带队伍的导向性原则性等重要内容,运用“四种形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使党内政治生态持续向好;更要增强政治警觉性,“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党中央的旗帜立场、决策部署、担当精神为标杆纠偏差,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位,对破坏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国家政治安全。(来源: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