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

自查自纠,给“问题”一条出路

发布时间:2016-12-21  浏览次数:892


自查自纠,给“问题”一条出路

  最近,赣州市纪委监察局对3起通过党内组织生活自查自纠发现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通报。3起案例的5名当事人都是村干部,违纪金额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因为主动报告、主动整改,根据“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政策,他们均获得了从轻处理。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例通报已成为常态,数量相当可观,但这类因为自查自纠而获得从轻处理的通报尚不多见。该通报指出:“对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够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交代问题、主动整改的干部,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于那些不主动查找问题、不如实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有错不纠甚至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干部,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以自查自纠的方式给“问题”一条出路,并以公开通报的形式向公众证实这项政策的兑现情况,此举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基层“微腐败”行为虽然不似巨贪们的典型“事迹”那样抓人眼球,但因其广泛性、贴近性等特点,历来为群众所深恶痛绝。正如某些观点所说的:“大老虎”的危害虽然巨大,但是老百姓没有直接看到;“苍蝇”们的腐败,则与普通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没准他们口袋里揣的那几个小钱,就是某个贫困户的饭钱呢。所以,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微腐败”感受深切,不恨才怪。

  但是,回归到现实中来,要彻底清除腐败,就必须正视腐败形成的深层次原因。这个问题可以从社会大环境和个人自身修为两方面去看。大环境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有那么一段时间,出现过较大范围的法纪松弛问题,执纪不严、违纪不究,甚至许多规定形同摆设,让一些有识之士只能感叹无奈。十多年前,著名杂文家邵燕祥就说过“不再做反腐文章”的话,他在一篇文章中说道:“把这十年来我写的有关反贪污反腐败的文字加在一起,大约也够编成一本书了。可是有什么用呢?”在这种环境下,对于那些个人定力不够、修为不高者来说,出现“从众心理”,以“不捞白不捞”的心态对待公共财物公共利益,就不足为奇了。“从众者”自身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任,但完全脱离大环境来处理这些事,只怕还是有理想主义之嫌。

  即使同样是涉腐者,每个人对待腐败的态度也是有差异的。有的人,贪得无厌、雁过拔毛,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以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为能事。这类腐败分子,性质最是恶劣,可以算是“主动型腐败”。有的人,则是在诱人的利益面前,一时冲动起了贪念,虽然经过一番犹豫,但终究没能守住底线,伸出了不该伸的手,事后其实也产生过悔意。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妨称之为“偶发型腐败”。还有一种情况是,要么抵挡不住对方热情如火的再三“进攻”,碍于情面勉强接收,要么不愿因为破坏“潜规则”而成为“异类”受到孤立,于是随波逐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收下了“见者有份”的那一份(但他们起码能做到不主动伸手)……这些,可以说是“被动型腐败”。几种情况,出发点、手段和造成的影响都有所不同,故而不宜“一视同仁”,搞“一刀切”式的简单处理。

  正是基于这些现实情况,根据腐败问题的复杂性、腐败原因的多样性等情况,在特定领域以自查自纠的形式,给那些程度不算太重、尚有挽回余地的“问题”一条出路,在现阶段是有意义的。通过以查促纠、惩教结合,让那些有问题的干部正视问题,把握机会,实现“自救”,既可以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也可以让有关人员因此放下沉重的心理包袱、轻装上阵投入新的工作,还可以把执纪监督的力量从某些方面解放出来,以便集中火力对付真正的大问题。

  当然,需要补充的是,对于这类自查自纠的做法,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到位,千万不可流于形式走过场,特别是不能让那些并非真心改过的人钻了政策的空子;尤其重要的是,这个阶段完成后,执纪监督机构应该从制度层面入手,扎紧“篱笆”,加强“守护”,立足抓早抓小,杜绝今后再度大面积地出现类似问题。(来源: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赣州市纪委,李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