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纪言纪语(三)

发布时间:2023-04-25  浏览次数:10

21.“专门机关”表述为“专责机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 

22.“巡查”统一称作“巡察”。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把利剑。根据党章规定,巡视只能由中央、省级来开展,市县两级不能开展。鉴于此,一些地方借鉴巡视的做法,创新性开展巡查工作(有地方叫巡察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23.“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表述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相比以前的表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增加了“用权受监督”。 

24.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强化问题线索管理,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规范管理。(《王岐山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5.快查快结: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可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针对一些能够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问题,也要及时办理,不能放任自流。(学思践悟《加大纪律审查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之三:创新监督审查方式》) 

26.其他业务术语和机构名称的规范表述:“查办案件”改为“纪律审查”,“案件室”规范为“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改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些都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而是内涵的深化,体现了职能的转变。另外,坚持“高标准”,不能讲坚持“高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能讲落实 “中央八项规定”;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不能讲采取“双规”“双指”措施;“依纪依法”表述为“依规依纪”,如依规依纪进行审查,依规依纪问责,等等。(词条30-34,摘编自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找准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执纪审理工作水平》等)  

27.违纪行为的排序:被审查人既有违纪行为又涉嫌违法的,将其违纪问题置于违法问题之前表述;被审查人有多种违纪行为的,按照“六大纪律”的顺序依次排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排在政治纪律之后。违纪人员的排序:共同违纪案件中,违纪人员均为党员的,在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和定性处理部分,按照先党员领导干部、后一般党员干部的顺序进行表述;共同违纪案件中,既有党员干部又有党外人员的,按照先党员干部、后党外人员的顺序进行表述。 

28.对违纪行为定性处理的原则:综合考虑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作出区别对待,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同时,注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措施,体现“抓早抓小”的执纪导向。 

29.问责重点: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王岐山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30.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王岐山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31.领导责任: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 

32.终身问责: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条) 

33.党内监督的任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 

34.党内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 

35.防止“灯下黑”:要牢记打铁还需自身硬,强化自我监督,着力把执纪审查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加强干部队伍日常教育管理,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坚决防止“灯下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36.忠诚、干净、担当:6个字来源于党章,是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具体化,是每一位纪检干部的基本标准。对党忠诚是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干净是必须守住的行为底线,敢于担当是对党忠诚的具体体现。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学思践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之一:打铁还需自身硬》) 

37.内控机制: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 

38.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总书记的讲话,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遵循和方向引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该项规定释放出强化监察监督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强烈信号。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39.“原教旨”: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组织保障、行为规则和纪律约束,每一条都凝结着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是共产党人的“原教旨”,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学习党章、遵守党章,关键是要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王岐山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40.中华文明DNA: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华文明的DNA,为国尽忠、在家尽孝,天经地义。我们要尊重自己的历史文化,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守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文化营养。(《王岐山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