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

国外廉政建设一瞥

发布时间:2009-06-15  浏览次数:658

近几年来,腐败现象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面对腐败顽症,各国都在加大廉政建设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预防腐败行为,严惩腐败犯罪,促进官场作风的改变。
      美国:1989年修订的《道德改革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政府高级官员以及联邦法官等1.5万名官员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已以及配偶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以后须按月申报。申报资料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要求查阅。对申报资料的审查,主要由各部门道德监督官员进行。如果报告人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部门道德官员将对报告人提出忠告,严重者必须辞职或调职。美国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规定:联邦司法机关不仅可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和被告人被法院宣告无罪的腐败案件,还可以起诉应由地方起诉的腐败案件。该法还赋予执法机关调查腐败犯罪的特权,即可使用窃听和其他电子监控手段进行办案。
      日本:日本的《刑法》规定,以下受贿者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前受贿”。公务员在就职前预先收受贿赂,而就职后再为行贿人谋利者;“事后受贿”。公务员在职期间为行贿人谋利,而退职后再收受贿赂者;“第三者受贿”。让其他公务员为行贿者办事而自己索取贿赂者。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工作中不能和在公务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起吃饭,不能受其馈赠;在会见外部来人或听取其陈述情况时,会见的地点、时间也须受到限制;公务员必须专心于本职工作,无特别准许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即使获准兼职,一般也不得领取薪金;公务员脱离公职后,两年内不允许到其离职前5年期间与工作岗位关系密切的私营企业任职。
       瑞典:瑞典法律规定,任何人给予或答应给予他人不适当的报酬,不论数额多少,均被认为犯有行贿罪。办案中的法官、律师、警察不能接受任何东西。为了肃贪,政府的活动几乎完全公开,官方文件除少数涉及外交、国防机密外,一律予以公开。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公务人员条例》规定,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取得薪金以外的任何报酬均需上缴政府;禁止上级向下级借钱。
      新加坡:新加坡政府《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每一个官员被聘用之前,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包括自己拥有的股票、房地产和其他方面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还必须申报他的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以后的每年七月一日,各个政府职员都必须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格,写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各部门的常任秘书对每一份申报表都要进行详细阅审,以了解是否有不法行为。新加坡政府训令明文规定,政府官员不能依据手中权力来帮助任何人优先签订业务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签订,也不得在工作中以任何借口索要或变相索要“酬劳”。新加坡有关法规规定:任何人直接、经他人或伙同他人为本人或其他人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或容忍去做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应视为犯罪,可判处一万元罚款或五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
      法国:1988年制定通过的关于公务员财产透明度的《第88-226号法》、《第88-227号法》规定,总统候选人在正式竞选开始前,必须将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资料用加封条的信封交给宪法委员会。国民议会、参议院议员在上任后的15天内,必须向所属议会、议院办公厅提交财产申报单,要求申报的财产状况真实具体,并以名誉保证。对于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和特定的地方官员,包括大区区长、较大城市(居民达30万以上)市长,必须在被任命或上任后15天内提交个人财产状况申报单。1995年又对该法进行了完善,将申报财产的人员扩大到地方议会主席、当选议员、居民达3万以上城市的市长,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主要指主管2000套以上低租金住房的机构和年营业额500万法郎以上的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韩国:根据韩国国会20016月通过的《反腐败法》,成立了直属总统领导的“反腐败委员会”,制定了“清廉度指数”,从2002年起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面实行“清廉度指数”评价制度。根据《反腐败法》,向“反腐败委员会”举报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举报者能获得追缴国库的受贿追缴金或费用节减额的2%10%奖金。其中追缴(或节减)金额在1亿韩元以下时,适用10%的奖金比率;超过1亿韩元时,奖金以“定额+部分超额”的分级定率方式计算、奖金最高限额为10亿韩元。
       德国:德国的《公务员行为守则》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如果工作需要从事第二职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必须辞去公职。公务员只能收受规定内的小礼品,否则,将会受到查处。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部门、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一般为3年,如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调离现岗位。德国的《刑法》规定:公职人员私自接受礼品,要求或暗示对方送礼,即使未危及其所履行的公务,也构成牟取私利罪,如果索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则构成受贿罪。
      印度:印度的《中央文官行为准则》规定,严禁官员为亲友谋利,任何公务员不得利用其地位或影响为家庭成员在任何公司或商行谋职,不得给雇有其家庭成员的公司或商行办事,不得接受或让其家庭成员接受任何礼物,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不得从事其他职业,家庭成员经商必须向政府报告,公务员就任时必须详细报告财产情况,包括不动产、股票、现金和银行存款、其他动产和债务。1998年政府制定通过的《防止腐败法》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广义概念上的公务员,即一切执行与国家、公众和团体有利害关系的职务,从事这种职务的人员就是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央、邦、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法官及由法院授权执法的人员,在中央、邦、地方政府的公司中服务的人员,大学校长、教授、讲师等在大学工作的人员,受中央或邦政府、地方及其他政府机构财政资助的协会、机构中的官员和雇员等。这些人员不论是否由政府任命,都是公务员。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