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江西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06-14  浏览次数:533

江西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

2005825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抓紧建立健全符合江西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目标。2005年至2007年,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格局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满意程度不断提高。到2010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落实、深入、提高,建立起符合江西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比较完善的符合江西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工作原则。1.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既从严治标,更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3.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着眼全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注重科学合理、系统配套、便利管用,发挥整体效能。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既坚持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和好的做法,又注重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和理论创新。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四)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坚持不懈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深入开展“清正廉洁、永葆先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艰苦奋斗、廉洁从政”等主题教育活动。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切实抓好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

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党课。干部提拔或轮岗、交流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课时。坚持对新任领导干部集中进行廉政教育培训。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五)面向全党全社会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和党纪条规,结合实际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搞好整改。把专题教育、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大力宣传勤廉兼优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选择重大典型案件和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把观看警示教育片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加强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各级党校建立警示教育展览厅。总结和推广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的经验,加强机制建设。

开展丰富多彩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为“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谱曲等反腐倡廉歌曲创作和廉政文艺展演活动,举办党风廉政建设书画作品展,组织反腐倡廉公益广告大赛。充分运用红色教育资源,加大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建设力度,在南昌、井冈山、瑞金、兴国、安源等红色旅游景区景点的宣传及参观项目中,充实廉政勤政内容。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等“五进”活动,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气。深入挖掘、充分运用江西廉政文化资源。制定廉政文化“五进”活动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2006年,总结经验,形成一批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县(市、区)。2007年,全面推进廉政文化“五进”活动。

(六)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等部门要做好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党报、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廉政专栏或专题节目,制作、播放反腐倡廉公益广告。开展反腐倡廉新闻宣传优秀栏目评选活动和反腐倡廉好新闻评选活动。

加强对互联网站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完善反腐倡廉网络宣传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反腐倡廉网络宣传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精心办好江西廉政网。省内主要新闻网站和党政机关公众网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各设区市纪委全部开通廉政网站。积极开展反腐倡廉网络宣传和网络评论。

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反腐倡廉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坚定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七)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制定和完善违反民主集中制责任追究办法,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推行村级、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直接选举。2006年,制定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办法。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直接分管财务。扩大在市、县(市、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

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2005年,在全面贯彻《关于建立和完善巡视监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基础上,结合巡视工作实践,制定省委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和省委巡视工作程序,使巡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2006年,完善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谈话诫勉的暂行办法。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办法。2007年,完善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配套措施。

(八)完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家属、子女出国定居、留学情况报告制度。2005年,制定上交礼品、礼金处理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乡镇基层站所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2006年,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配套制度或规定,建立具体、规范、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和决策程序。全面贯彻《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完善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2007年,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法相关配套规定或制度。

(九)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2005年,制定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制度实施办法,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2006年,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违反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十)完善有关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制度。制定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明确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权限、运行规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制定省纪委、省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从2006年起,省纪委、省监察厅对双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市、区)进行统一管理试点。2007年,全面推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十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规范党的全委会、常委会表决程序和形式。进一步落实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规定。2006年,制定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施监督暂行办法。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重点检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经济责任审计、出国出境审查审批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将省委巡视工作的范围延伸到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2006年,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听取群众意见制度和领导干部谈心制度。

(十二)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数人不拥护的干部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建立领导干部任用记实制度,任用干部必须如实记录拟任人选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按规定进行表决。完善拟提拔领导干部征求纪委意见制度。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着重检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财政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强化部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制衡机制。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指导和督促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统一组织,规范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全面贯彻《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2006年,出台加强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层职务消费的管理,提倡节俭办事,反对挥霍浪费。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抓好向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委派财务总监和派驻监事会主席工作。

强化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对地方中小金融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金融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

(十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加强党的委员会对党委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加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常委会要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党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开展党员评议、罢免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试点工作。完善派驻纪检组年度述职制度,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指导。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进一步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认真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在制定地方法规时,充分体现反腐倡廉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执行的审查监督。加强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执法不公、贪赃枉法行为的发生。依法运用述职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不适当决定和罢免等监督手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述职时,必须将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切实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制度。支持和保证政协通过提出批评、建议的方式,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完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加强行政监察。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加强效能监察,2005年,成立省政府行政投诉中心,规范各种投诉机构,形成高效快捷的行政投诉体系;2006年,制定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促进行政机关和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2007年,制定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办法,量化评估考核标准。强化对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力度,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逐步实现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任内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做到逢离必审。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审计监督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情况的监督。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健全人民检察院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查处机制。探索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采取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的事后审查救济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特邀监察员队伍建设,组织他们参加信访接待、专项检查、民主评议行风等工作。全面贯彻《信访条例》,严格执行规定的信访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研究制定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监督作用的具体办法。设立专用举报电话,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完善实名信访件反馈等制度;完善保护举报人措施,严肃查处诬告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006年至2007年,制定政务公开条例、村务公开条例、厂务公开条例和在全省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意见,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完善重大问题决策前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政风行风评议机制,把评议活动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增强工作透明度。

加强舆论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完善宣传舆论监督制度。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掌握反腐倡廉舆论工作的主动权。新闻媒体要遵守宣传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五、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

(十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任职试用期等制度。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和比例。制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党政领导干部人选暂行办法;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大各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力度的指导性文件,全面推行党政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落实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制度。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有些问题比较明显,一时又难以完全查清的领导干部,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制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党委(党组)无记名投票表决重要干部任用的规定和程序。规范和推行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在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个人回复组织函询制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越级提拔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加大干部交流力度,2006年,制定完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之间干部交流,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主要负责人交流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制定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程序办法;制定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具体办法,完善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制度。

(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省、市、县(市、区)政府全面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职责权限。强化对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后续监督。积极发展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进行行政审批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2007年,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推广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

(十六)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2005年,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省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全面推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制和经营者任期经营责任制。探索党管干部和市场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有效方式。

(十七)深化财政、投资体制改革。2005年,加快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定额项目和标准体系。2006年,修订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市、县(市、区)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在全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部门预算编制体系。省级部门、市本级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县(市、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并积极稳妥地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转轨。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非税收入制度建设,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加大对“小金库”、账外账的清理和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工资和津贴、补贴,探索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公务员工资管理体制。进行公务人员职务消费改革试点,重点进行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务通讯改革试点。2007年,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推行“乡财县管”制度。继续推进县(市、区)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执收执法部门不得将完成收入任务与单位经营和个人收入挂钩。对党政机关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和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

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2005年,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企业投资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投资管理办法。2007年,制定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完善投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十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央精神,完善司法机关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十九)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制度。

加强工程建设、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要素市场建设,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健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全面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向监察机关告知制度》、《关于违反建筑市场规定的纪律处分规定》。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积极推进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2005年,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依照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应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2006年,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分类整合,组建江西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制定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体系。2007年,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管。

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加强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批租管理,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及用途。全面落实和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2005年,建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2006年,制定土地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暂行办法。2007年,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建立健全划拨土地公示制度。县(市、区)全面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推行基准地价评估、公告制度。

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和各项监管制度。修订完善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加大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的监管。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制度,垄断一级市场,规范二级市场。2005年,制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解决有偿出让矿产资源审批、办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2006年,制定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出让的前期决策制度。2007年,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促进市场竞价机制的形成。

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认真贯彻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2006年,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完善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和考核,建立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相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2007年,制定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

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统一招标投标中心,凡一定规模的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和集体所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必须在统一招标投标中心进行;逐步将所有应当通过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统一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支持南昌招标投标中心建设,省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在南昌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二十)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定行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办法、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重视和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注重运用经济处罚、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二十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快构建“信用江西”体系。逐步建立个人和社会其他主体“不良记录”档案,实行信用备案制、公告制。

(二十二)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垄断性社会资源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有特许权的行业、部门,逐步取消各类配额指标、经营性指标,依法规范专控经营权。

六、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二十三)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违纪违法的案件,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的案件,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各种以权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依纪依法从严查处顶风违纪违法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红包”、买官卖官、参加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二十四)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协调重要问题。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2006年,出台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协作配合的意见。2007年,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形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整体合力。探索建立全省信访信息储备中心,实现案件线索资源共享。

(二十五)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慎重使用组织审查措施,确需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从严报批。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进一步完善办案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件处理、案件查处、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实行案件受理权、检查权、审理权分立。认真贯彻《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做到严格执纪、公正执纪、文明执纪。积极探索案件公开审理新路子。建立完善办案工作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激励保障机制。总结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经验。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管理、培训,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纪执法能力。加强对采用案件检查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案件检查行为。

(二十六)重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全面实行重大案件“一案两报告”制度,每查处一起大案要案,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案件查结后,办案机关要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责成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建立在查处案件中涉及上一级管辖对象及时向上级报告制度。选择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防范措施,明确纪律要求;对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七)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紧密结合实际,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要求,制定贯彻《实施纲要》和我省《实施意见》的办法和措施。要抓紧成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十八)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坚持以更大的精力、更大的力度,协助党委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方案制定、任务分工、责任细化等工作。各项工作都要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快把任务分解到协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对所负责的各项工作,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协办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九)建立机制,加强督查。要建立责任机制,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分工、责任考核。要建立督查机制,把定期检查、平时抽查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要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保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测评机制,对阶段性成果进行科学分析,努力提高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任追究。要搞好调研指导,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来源:江西日报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