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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06-14  浏览次数:635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通过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行政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务公开的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乡(镇)政务公开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全面规范,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体制、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健全;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全面推行,明确内容和形式,并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水、电、气、公交、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对公开的事项,要真正做到方便群众办事、知情和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二、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切实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乡(镇)要重点公开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情况;(二)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三)乡(镇)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拍卖;(四)土地征用,筹资筹劳情况;(五)计划生育情况;(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市、县(市、区)要重点公开以下内容:(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二)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公务员的招录;(四)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五)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六)财政预决算报告;(七)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八)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十)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十一)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十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十四)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十五)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三)财政预决算报告;(四)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五)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公务员的招录;(六)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七)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九)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十)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和公布本级政府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省直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本系统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明确政务公开的项目、形式、程序、时限和监督检查办法等。乡(镇)政府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和公布。

行政机关可采用下列形式公开政务:(一)政府公报;(二)政府网站;(三)政务公开栏;(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电子信箱;(六)政务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工作通报会;(七)旁听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八)新闻发布会;(九)新闻传媒;(十)宣传资料;(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各地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凡是有利于群众知情、群众办事、群众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规范政务公开的程序。政务公开采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条途径。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做到日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依法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水、电、气、公交、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也要实行办事公开,要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及时将服务内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服务承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等办法向社会公开。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措施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结合实际,深入调研,围绕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审批权限、服务承诺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政务情况的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向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制度;建立政务公开的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政务公开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要不断总结我省推行政务公开的实践经验,抓紧制定《江西省政务公开条例》,各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及责任单位,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措施。要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特邀监督制度,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等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要认真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把学习《意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与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相结合。

要建立健全推行政务公开目标责任制,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对工作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平台,促进政务信息共享。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来源:江西日报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