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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判决该省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发布时间:2009-06-14  浏览次数:710

湖南判决该省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省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央储备粮湖南常德直属库原主任吴命勋的情妇周峥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法院认定其具备“特定关系人”的身份,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周峥峥系湖南省宁乡县医药管理局下岗职工,2003年与吴命勋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05年至2006年期间,吴命勋担任常德直属库主任后,广州美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先后四次找到周峥峥,托周请吴帮忙,并送给二人钱物折款共计27万余元。周每次收受李的钱财后,均告知吴命勋,并转达李的请托事项,事后吴命勋利用担任常德直属库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某谋取利益,为请托人的粮库成为常德直属库收购点给予了帮助。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周峥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是受贿罪的共犯。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对周峥峥作出了上述判决。另吴命勋因犯受贿罪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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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7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