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江西农业大学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 监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07  浏览次数:3511

江西农业大学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

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使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守纪律、讲规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是指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格执纪,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层级负责、分级监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遵守党纪政纪,规范用权、履职等方面的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情况;

(二)严格遵守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校党政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四)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求,严以用权、为民用权,秉公用权、规范用权,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维护全校师生根本利益的情况;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确选人用人的情况。

第六条  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纠正“四风”问题的情况;

(二)加强作风建设特别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怕慢假庸散”以及“推”作风顽疾等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  强化教育、监督、管理方面的情况:

(一)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二)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学术道德及“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四)主动接受联系校纪委委员和同级纪检组长(委员)监督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八条  推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对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政治监督:

(一)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集体讨论事项,每个班子成员必须表明态度并记录在案;

(二)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一把手”既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以党员身份参加支部生活会,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

(三)严把选人用人关。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干部选拔任用时,按照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谁负责,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四)责任制考核。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由校党委进行检查考核;二级单位“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党的纪律、改进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由校党委组织评议;

(五)监督检查。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检查,校纪委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校党政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把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纳入监督重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及时报告校党委书记,以推动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

第九条  严实细深并举,促使秉公用权、廉洁履职,对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日常监督:

(一)执行末位表态制度。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进行集体讨论、民主表决,决策过程中班子成员应当按排位倒序逐一发表意见,“一把手”应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二“四个不直接分管”。“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项目;

(三)审计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主动请示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活动,定期向校党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

(五)约谈和诫勉谈话。坚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约谈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制度,每年至少与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进行一次谈心谈话,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平时多过问、多了解其日常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廉政勤政情况,及时提醒和告诫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师生反映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条  提升公开实效, 规范权力运行,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应采取以下方式接受公开监督:

(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决策程序、办理规则、重大决定、重要活动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凡是与广大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建议,吸收采纳后要及时予以公布,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应严格把好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七个关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责任追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校党政工作部署,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个人擅自决定涉及教育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

(四)任期内领导班子成员多人严重违纪违法或分管领域内发生群体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的;

(七)损害国家、集体和师生群众利益的;

(八)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报请校党委、纪委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进行申诉。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督检查室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