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加快构建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结合江西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工作规划》
《工作规划》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高度,深刻总结党的反腐倡廉实践经验,对今后五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了全面部署,是指导反腐倡廉建设的行动纲领。
(一)把学习贯彻《工作规划》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工作规划》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工作规划》,深刻领会《工作规划》确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深刻领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地区、部门实际和任务分解的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规划》提出的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等六项重点任务,落实本《实施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和目标。
(二)把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优化科学发展的政务生态环境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任务,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发点,为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把深化改革和加强制度建设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全过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加强和改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工作领域。
——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把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和创新成果上升为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从制度上根治腐败现象。
——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将反腐倡廉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统筹安排,系统推进。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紧密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政策指导,探索有效途径,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努力实现《工作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
经过扎实工作,到2011年,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到2012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落实、深入、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完善,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拒腐防变思想教育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制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及其他各级干部培训机构必修课程,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完善新任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制度。干部提拔或轮岗、交流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完善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举办领导干部配偶廉政建设专题研讨班。
(二)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在全省广泛开展“弘扬红色传统,抵制黑色腐败”经常性廉政教育活动。丰富“三会一课”内容。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主题教育形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廉政教育基地建设。在南昌、井冈山、瑞金、兴国、安源、弋阳等红色旅游景点景区,建立一批反腐倡廉红色教育基地。利用豫章监狱等建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党员干部到基地接受教育。
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设立专栏或制作专题节目,提高反腐倡廉宣传质量。选择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作为面向党员领导干部、面向公众的廉政教材。开展反腐倡廉优秀宣传栏目、优秀廉政网站(网页)、党风廉政建设好新闻、优秀网络评论评选活动。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办好江西廉政网。完善反腐倡廉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严格执行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案件报道工作的规定》,严肃反腐倡廉新闻宣传纪律。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落实《江西省廉政文化示范点建设标准》。省、市、县三级分别建设一批廉政文化场所。举办廉政文化论坛。南昌大学等高校设立廉政文化研究基地。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加大廉政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力度,推出更多干部群众喜爱的廉政文化产品。积极开展勤廉兼优先进典型和领导干部“廉内助”评选表彰、反腐倡廉歌曲创作、党风廉政建设文艺汇演、反腐倡廉书画作品展、反腐倡廉公益广告大赛等活动。加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廉政文化建设的保障机制。
(四)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全省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融入到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各级纪委要积极会同组织、宣传等部门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出年度工作安排。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三、深化改革,健全权力规范和阳光运行制度
(一)完善党内民主制度
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制定《江西省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实施暂行办法》,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党代表任期制试点,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制定《江西省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暂行办法》,2009年,在省直机关继续推行党务公开,在市、县(市、区)开展试点,2010年全省推行。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
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实行常委会票决制和广泛征求专家、群众意见的制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机制。认真落实《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制定《江西省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落实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规定。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修订《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制定《关于省委常委、省政府党员副省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办法》等制度。
完善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机制。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
完善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落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省农村基层实施“双创”工程的意见》,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2009年,汇编印发“双创”工程制度。全省所有乡镇建立便民利民服务中心,村组设立民事帮办点。
(三)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及相关制度建设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推行党委(党组)讨论任用重要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推行全委会推荐重要岗位任职人选制度。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着力解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选举中的拉票贿选等问题。逐步推广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表决的做法。建立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制度。
推行拟提拔领导干部离岗考察制度。对拟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在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确定考察对象后,将考察对象免职调离、待岗培训,再到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全面考察。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市厅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将廉政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评价指标。
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任职回避、公务回避、越级提拔制度。推行党政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力度。完善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四)推进财政、投资体制改革及相关制度建设
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内容和转移支付情况。在省、市、县三级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加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积极推进财政监督运行体制的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制定《江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收支脱钩”管理,执收执罚部门不得将完成收入任务与单位经营和个人收入挂钩。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配置标准。
推行公务消费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度。2009年,省本级实行“公务卡”制度,在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力争2010年在全省推行。
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规定,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积极推行通信话费改革。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办公楼。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实行定点接待。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坚决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推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改革。
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制定《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江西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广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
(五)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及相关制度建设
落实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和其他八个配套方案,力争两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任务。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大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选聘力度,推进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完善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加大中长期激励力度,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出台国有非上市公司增量资产奖励股权制度,对改革改制企业试行账面价值增值权激励,探索国有企业管理层投资持股制度,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制定《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落实《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制度》。制定《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建立省级政务公开示范点。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和政务网络建设。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抓好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各部门局域网,省、市、县(市、区)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在政府网站设立专门页面,编制各类公开事项目录,所有公开事项都要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制定《关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意见》,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和程序,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实现对权力运行信息的披露和管理。2010年前全省建立统一的网上电子政务。按照统一格式、统一规范、统一编制、统一管理要求,把公开事项的执行主体、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查询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各级政府要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政务信息。推行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推进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建设。深化行政审批“两个集中”改革,大力推进网上审批。以政务网站为载体,设立网上审批栏目,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统一的网上审批系统,对本单位有关权力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和办结等运行情况进行网上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可查可控,随时掌握。2011年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三级联网的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公共资源交易的全程监控。
(七)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制度建设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程序性制度,实行严格的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制度。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机制。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办法。
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款管理发放和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和完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深化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理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出资人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管体系,严格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监管措施,重点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交易动态监管。鼓励和引导非国有产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进场交易,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资本市场中的基础作用。修订完善《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凭证、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加强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实行采购中心与行政主管部门在机构、人员、财务和职能上的“管采分离”。加强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管,严格实行采购文件备案制和采购方式批准规定。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行为。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以及一定规模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加强对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指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水平。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建立省级统一评标专家库,制定《江西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依托全省政务信息网,构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电子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信息的公开、共享。省属公路、水利、房屋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和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招、拍、挂”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在南昌或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联合征信系统,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进一步明确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评估机构、交易机构的监管主体及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公开信用信息资源。制定《江西省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八)推进司法、金融体制改革及相关制度建设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健全司法人员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财政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健全支付监管体系,完善账户管理系统,依法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完善反洗钱合作机制,逐步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资金的监管。完善防范和查处上市公司信息虚假披露和市场操纵等行为的制度。
四、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突出监督重点。重点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适当增加全委会的次数,提高全委会议质量,凡属重大问题召开全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和完善上一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同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的规定。探索建立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住房、公务用车等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管理,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市(厅)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继续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等问题;完善礼品礼金统一登记管理;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巡视工作。制定《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意见》。重点加强对设区市和省直厅局级单位的巡视,延伸对县(市、区)的巡视。逐步开展对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巡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巡视。建立健全巡视成果运用机制。完善巡视干部管理办法。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坚持和完善拟提拔干部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制度。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延伸“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探索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的有效措施和办法。抓住干部提名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实施有效监督的方法和途径。坚持和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制度。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工作力度。
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制定《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配套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小金库”、账外账的清理和查处力度。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登记工作。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直接分管财务制度。
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招投标、施工变更、验收结算全过程的监督,通过规范程序、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等措施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廉洁。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法规体系和责任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审计。逐步完善企业领导班子定期测评、经济运行分析、经营责任监督、业绩考核评价、财务状况检查、重大项目跟踪、效能监察等“七位一体”考核制度体系。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重大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国有资本运营等重要环节的监控。加大对国(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推行向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工作。完善外派监事会体制和制度。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适应高校改革发展要求,切实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高等学校财务、基建、采购、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三)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开展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作用。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探索建立县(处)级(含)以上干部廉政档案。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贯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执法检查、依照法律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切实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重视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支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由其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制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投资发展环境的意见》。制定《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推进行政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跟踪效能监察。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优化发展环境监测工作,认真落实《江西省优化发展环境监测点及监督员管理办法》。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落实《江西省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任内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坚持离任必审。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强化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逐步推行效益审计。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促进审计结果的落实。加强政府法制监督,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不断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支持公安、财政、土地、建设、环保、信访等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依法履行对侦查活动、看守所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落实《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健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有效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警和防范机制,开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工程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健全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查处机制、对公安机关采取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的事后审查救济机制。
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支持政协运用会议、专题调研、委员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廉政情况等进行监督。坚持和完善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制度。坚持和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开展政协委员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合检查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要发挥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
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和改善信访工作,坚持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和下访制度。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完善实名信访件反馈等制度,完善保护举报人措施,严肃查处诬告案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完善“发展环境监测点”功能。完善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等制度。建立覆盖乡村和其他基层单位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预警网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完善舆论监督制度规定,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落实、党纪政纪执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工作的监督。
加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监督力度。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有关规定,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探索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协同工作、交叉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派驻机构年度述职制度。推行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2009年扩大试点,2010年全面推开。加强乡镇纪检工作的协同和力量集成。
五、加大惩治和纠风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一)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解放思想、科学发展要坚定不移,从严治党、惩治腐败也要坚定不移”,把查处案件作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既集中力量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滥用权力、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又毫不放松地查处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不断提高对腐败问题的发现率和查处率。既惩处受贿行为,又惩处行贿行为。
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坚持查实问题是成绩,澄清事实也是成绩,旗帜鲜明地支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党员干部。
完善办案协调机制。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支持纪委履行职能。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协作办案的程序和办法,规范相互移送案件工作机制。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形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整体合力。
完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对行政过错特别是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关于运用组织处理措施处理违纪党员暂行办法》,对群众反映强烈、有些问题比较明显、一时又难以完全查清的党员干部,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健全公务员违纪处分规定。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执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江西省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制定对违纪违法单位和人员限制或剥夺从业资格的制度。
发挥办案综合效应。坚持“一案两报告”制度。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总结教训,引以为戒,实现查处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的统一。
(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加强对强农惠农、改善民生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和省强农惠农、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落到实处,严防资金“跑、冒、滴、漏”,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克扣等行为,对贪污、私分、截留、挪用行为,严惩不贷。加强对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真正落实到低收入困难家庭。
加大解决涉农、教育、卫生、交通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工作力度。对涉农乱收费问题开展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涉农负担收费文件审核、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农民负担监督卡、涉农负担案件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涉农负担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认真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改制学校,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规范并推进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诊断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的供应、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机制。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坚决纠正违规设置收费站、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延长收费期限和道路标识设置不科学、“电子眼”执法不规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源头治理措施。
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物价、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以及其他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加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落实价格监管责任制。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价格欺诈以及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注重解决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过多过滥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
纠建并举,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以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为主线,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突出服务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和服务对象评议政风行风,完善评议方法,强化结果运用,努力把政府部门和行业权力行使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部门、行业作风和政务环境建设的明显改善。深入推进“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将“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延伸到全省所有县(市、区),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参与面,提高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
纠防结合,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贯彻既要纠风又要防风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构建监督网络,建立健全监督查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大胆探索,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纠风工作,不断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
(三)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各类交易活动。严肃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重要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检察机关在2010年左右建立健全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继续推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六、强化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责任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作为今后五年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机构,成立以省委书记任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任第一副组长,省纪委书记和省委相关常委任副组长的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党组)书记担任。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过程中,党委(党组)书记要真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点案件亲自督办。
(二)抓好责任落实
各级党委(党组)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书记是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第一责任人,必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不折不扣地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党组)抓好任务分解,明确落实任务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分解任务的落实;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建立保障机制
建立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确定的目标、内容和要求,研究制定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机制,明确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整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建立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公示制,每年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的计划、措施、成效等进行公示;建立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的人、财、物保障机制。
(四)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情况纳入每年组织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列入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认真整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并向省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省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督导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务求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