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法规室:新中国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回眸
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庆祝建国55周年前夕,总结回顾新中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不凡历程,是件很有意义的事。
1949年10月至1966年6月
新中国成立至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这是我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初步建立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党的自身建设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十分重视防范和克服腐败现象,初步建立了一些有关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方面的法规制度。这些法规制度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其中,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政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主要有:《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等。
总的看,这一阶段党和国家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主要还是靠政治运动的方式,所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方面的法规制度也只是初步的,而且所规范的范围比较窄,内容比较单一。
1966年6月至1976年10月
“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遭到破坏阶段。
“文化大革命”是建国以来发生的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最严重损失的一场内乱。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肆意践踏,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遭到了严重破坏,而且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统统被“砸烂”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部被取消了,国家的检察机关也被取消,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全靠政治运动的方式进行。
1978年12月至1989年6月
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三届四中全会,我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恢复和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根据党的历史的经验教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十三大报告指出:“我们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要有规范,要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1988年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提出:“要同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结合起来,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同年12月,中央书记处开会讨论廉政建设,明确提出:“根据各地开展廉政工作的经验,当前有必要突出抓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和廉政制度的建设,以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建立秩序,减少及至消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这些要求和指示,充分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为这一时期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也使我国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得以恢复和发展。其中,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方面的法规制度有100多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搞好党风方面的规定。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二是关于反对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以及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的规定。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三是关于党纪处分和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先后制定了党员严重官僚主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违犯外事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8个方面的党纪处分规定和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3个方面的程序性条例。同时,还制定了10余个有关纪检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四是关于纪检机关与有关机关、部门分工协作方面的规定。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纪律检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五是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1989年6月至2002年11月
十三届四中全会至党的十六大,我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阶段。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初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倡廉的路子。这条路子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依靠法制反腐败,依靠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建立制度解决腐败问题,并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一阶段,我国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据统计,仅十四大以来,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就制定党风廉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3400多个,其中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实施的有120多个。主要有:一是制定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则,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如:从1993年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的“几十个不准”,到1997年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等。二是制定了党内纪律处分的规定,统一了党内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和定性量纪标准。即1997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三是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规定,为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机制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基础。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年),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四是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大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以及1998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和《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五是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反腐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大量的司法解释。如:从1990年的《行政监察条例》到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的《刑法》,2002年的《政府采购法》等。
2002年11月至2004年9月
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我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明显加强并取得重要突破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了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胡锦涛同志在2004年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还就当前我国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使反腐倡廉的各项法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短短的不到两年时间,我国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明显加强,有了重大突破。一是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是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三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六个法规文件等。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全面、系统发展。(作者:中央纪委法规室姚西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网站(2004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