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政绩观:现在存在一种倾向,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这既是错把法律当作了尺子,也是错误的政绩观,放松了对党员的要求,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学思践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与任务之四: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挺在前面》)
12.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
1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纪委的职责定位、方式创新、作风转变,都必须充分体现这个一贯方针。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王岐山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14.“树木”与“森林”:纪律审查工作服务于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这个目标,就要深入了解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状况,结合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用从严治党的尺子来衡量“树木”和“森林”,有点有面、点面结合,把查办腐败案件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大局结合起来,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坚决把隐藏其中的“烂树”连根拔掉,防止病毒蔓延。(学思践悟《加大纪律审查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之四: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15.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16.党纪轻处分与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政纪轻处分包括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组织处理包括停职、免职、调整、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陈雍同志2016年11月在中央纪委举办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师资班上的讲课稿:《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积极实践“四种形态”》)
17.党纪重处分与行政重处分: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重处分包括行政撤职、行政开除。(陈雍同志2016年11月在中央纪委举办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师资班上的讲课稿:《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积极实践“四种形态”》)
18.执纪审查的重点对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19.三个时间节点:纠正“四风”也要把握三个时间节点,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学思践悟《加大纪律审查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之四: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20.反对“四风”的重点: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反对享乐主义,重在解决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物丧志等问题。反对奢靡之风,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