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加强制度建设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实践证明,制度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党的建设各方面都离不开制度,必须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管党治党的螺丝拧得更紧,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搞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扎牢反腐制度之笼。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不断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随着制度建设不断深化,其他相关的反腐败制度建设也会陆续推出,最终构建起一套严密的反腐败制度体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增强监督合力,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国家监察法,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国家监察权的定位问题,为国家监察机关更好履行反腐败职能提供制度依据。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推开,就是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改革,有效巩固反腐败成果,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委未来履行职能,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行使侦查职能,也不是按照过去的行政监察法行使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职能,需要行使全面的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权,赋予它有效的履职措施和手段。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作出严格限制,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保障监察权的正确行使。
二、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组织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正风肃纪反腐,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党的建设各项制度日臻严密。同时要认识到,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大危险”仍然存在,干部队伍不作为、不担当的问题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这就意味着,今后的正风肃纪,既要重点查处乱作为、不担当问题,让领导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又要建立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让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健全党内决策机制,构建党内监督体系,完善巡视巡察制度,增强依法执政本领,都需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从我们党是领导党和执政党这一定位出发。要根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补齐短板,健全体系,使党治国理政各方面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领导体制方面,要制定党的组织和决策等方面的法规。在工作领域方面,要制定党的群团、宣传、政法、外事等方面工作的法规。
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要按照党章要求,确定党内法规的整体框架和结构。凡是党章作了原则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就应当制定相应的党内法规。比如,为落实党章中民主集中制、党内选举等基本组织制度,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党内法规。
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要注重党内法规体系的完整性,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调整对象、规范事项不同,效力和执行保障有别,要保持二者的界限,完善各自的体系,统筹协调相互关系,避免重复和冲突。同时,统筹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科学性,保证党内法规效力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博导 马怀德)(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7-12-08 16:30)